津地税企所[20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性公墓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14
摘要: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按照《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取的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凡已划转到天津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指定账户,专款专用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性公墓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企所[2010]4号                         2010-05-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3.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4.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3号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完善我市经营性公墓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经营性公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公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以查账征收为主,其成本费用的核算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按照《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取的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凡已划转到天津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指定账户,专款专用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对账务不健全的纳税人,符合如下条件,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请,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局备案后执行。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其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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