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652号 2001-12-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要求,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地接通知后,请立即开展对所辖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时完成小规模纳税人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所有加油站的户数及具体名称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同时将有关电子信息放至“省局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目录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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