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联运发票运费填开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3]338号 2003-05-2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市《关于使用联运发票运费填开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3]9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格式是1990年由国家计委生产调度局审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定,省局无权对其式样进行修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该发票新式样前,作为涉及国、地税部门管理范畴的票种,各级国、地税部门应按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使用工作。请你局与国税部门协商解决,保证联运企业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托运企业拒收符合规定发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规定进行处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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