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税前列支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4]192号 2004-09-15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政业务问题的请示》(锡地税函[2004]27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税发[2001]89号文件中的有关口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89号文第一条列举的“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行业,是指这些行业的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销上述商品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2年5月批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黄酒制造属饮料制造业范畴。据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黄酒生产企业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税前据实列支广告费。 二、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问题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苏地税发[2000]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实质是为技改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应在本企业使用至少5年,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将已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作为投资投入到其他企业,应在投资时补缴该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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