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4]323号 1994-05-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7]52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份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其中第七条、第十一条暂缓执行,请各分局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局。(注:第七条、第十一条是待条件具备即征收,并非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05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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