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93号 2008-04-22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8]2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8月开始,各市停止通过FTP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废旧物资发票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废旧物资发票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等4份报表及审核检查情况报告,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报表和审核检查情况报告仍按有关要求继续上报。 二、各地要加强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