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香港滑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取得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297号 1991-09-05 广州、深圳、东莞市税务局: 关于香港滑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并按国税局国税函发[1991]1088号批复称:“香港滑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广深珠高速公路,属于在经济特区路段取得的所得,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其他路段取得的所得,仍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照执行。关于滑模工程有限公司应纳的地方所得税,省局意见,属于特区外段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地方的所得税。属于特区路段取得的所得,按特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税务局 1991年09月0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