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出口货物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0]951号 2000-12-01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不仅在营业执照上必须具有生产货物的经营范围,并且应具有一定的实际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 二、委托加工的货物必须是由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并支付加工费,相关的帐务处理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并和受托方签署委托加工合同。 三、委托加工的货物必须是和委托方生产经营能力相关的货物。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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