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9]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个体双定业户中试行开展简并征期按季扣税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31
摘要:在业户定额的核定调整工作中,各局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总局、市局文件的要求,对确需调增定额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对无确切证据和事实的,在定额调整中应予以慎重,切实避免盲目调高及“推平头”等现象的出现。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个体双定业户中试行开展简并征期按季扣税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1号             2008-12-31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的规定,为落实好《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市政府要求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73号)关于在部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中试点1个季度由银行扣税1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纳税,提高办税效率,经研究,拟在全市所辖部分个体双定业户中试行开展简并征期按季扣税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试行时间、范围

  自2009年1季度(即2009年4月申报纳税期)开始。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在各局所辖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双定业户中试行,每局原则上不少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双定业户全部户数的5%;根据试行情况,今后将逐步推进。

  二、个体双定业户实行简并征期按季扣税的操作要求

  经前期测试,目前综合征管软件V2.0功能框架下,可以通过启用“25015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来实现对个体双定业户简并征期按季扣税工作,并且运行“25015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的前提条件是个体双定业户必须在有效定额执行期内且有月核定销售额。基于以上情况,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个体双定业户实行简并征期文书使用要求

  定额执行期即将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个体双定业户,以及尚未到期的个体双定业户均要于2009年1月20日前(主要考虑春节因素)在前台完成“25015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的录入修改工作。尤其对定额执行期即将到期的个体双定业户要在分别完成分月汇总申报、新的定额执行期的确定及新定额的核定生成录入工作的同时,即刻进行本文书的修改录入。具体操作:

  个体双定业户实行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的,需录入“25015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该文书暂不实行机内流转。具体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核定类)-文书种类(25015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录入纳税人税号,简并征期期限选择“季”,简并征期有效期起原则上录入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并保存文书。文书终审后,系统将在每年的1、4、7、10月份自动生成上一个季度分月份的3条应申报记录,所属期限分别为该季度中的每个月份。季度终了后次月,即可扣缴每一纳税人该季度3个月的税款。对于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业户,系统将在1、4、7、10月自动生成应申报记录,并同时生成相应月份的减免税记录。

  (二)个体双定业户简并征期特殊情况的相应要求

  1.简并征期内调整定额

  (1)如果个体双定业户调整后的新定额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生效,不影响简并征期的执行,季度终了后将扣缴该季度3个月的税款。

  (2)如果个体双定业务调整后的新定额在季度第二或第三个月生效,应补齐相应前一个或两个月份的申报(税款)后,方可实行简并征收,该季度终了后将一并扣缴剩余月份的申报(税款)。

  2.简并征期内注销

  个体双定业户申请注销时,应根据当前个体双定业户注销的相关规定,补齐申报记录并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注销。

  3.简并征期内停业

  个体双定业户申请停业时,应根据当前个体双定业户停业的相关规定,补齐申报记录并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停业。

  注:根据目前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内的参数“21501开业不足月的税款计算方法”的设置情况,对于当月开业超过15天按全月征,开业不足15天不征税。计算停业、注销时需补交的税款。

  4.个体双定业户缴纳消费税

  个体双定业户如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缴纳消费税,应一并采用简并征期征收。

  5.发票使用相关规定

  个体双定业户简并征期后,对发票超定额部分,不得按照简并的征收期(季度)统算,而应分月份对其超定额部分补缴税款。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个体双定业户中试行开展简并征期按季扣税工作,是市局满足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市局征管处、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尽快抽调基层有关人员选取部分业户共同进一步做好测试工作。二是各基层局要统筹兼顾,克服临近春节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做好对内培训、对外宣传工作。一是市局将以会代训的形式,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对各局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对涉及文书的正确操作。二是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市局将印制宣传材料和明白纸,各级及时通过外网、报纸、短信、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向涉及的个体双定业户做好面上的宣传工作。同时,各局个体税收管理部门通过电话、会议等形式告知相关个体双定业户,其纳税(银行扣税)由每月1次变为每季度1次,并提醒其于每季度次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具体见适时通知)前按时足额(不少于1季度的应纳税款)存款以保证按季扣税的成功。

  (三)规范纳税定额管理,做好定额核定调整工作

  综合征管软件V2.0对个体双定业户定额管理目前有两个方面的限定:一是个体双定业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若不重新定额,V2.0系统将不再视其为定期定额户;二是纳税人定额执行期满次月,系统将自动生成分月汇总应申报记录,纳税人应进行分月汇总申报,若不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则系统判定为未申报。目前,全市所辖大部分个体双定业户的定额执行期止限定在2008年12月31日,按照系统的设置要求,需要各局在2009年1月30日前要求业户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重新定额同时限定执行期截止日期。考虑到春节因素,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在此基础上,对实行简并征期按季扣税方式的,进行“25015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的录入修改工作。

  在此再次重申:各局应及时通过V2.0系统中“定税清册历史信息查询”提前查询掌握次月执行期即将到期的个体双定业户的具体信息,及时通知纳税人于次月进行汇总申报,并且最迟在汇总申报的当月末(30日)前做好纳税人执行期满后新执行期的定额重新核定工作。今后,市局将不再予以提醒。

  在业户定额的核定调整工作中,各局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总局、市局文件的要求,对确需调增定额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对无确切证据和事实的,在定额调整中应予以慎重,切实避免盲目调高及“推平头”等现象的出现。

  附件: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个体双定业户中试行简并征期按季扣税方式的通告(略)

  2.个体双定业户试行简并征期按季扣税方式新闻通稿(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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