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拆迁补偿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0]203号 2000-10-16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税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应并计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拆迁当事人拆迁过程损失较大以及拆迁存在被动性等实际情况,为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现对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拆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人因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而从拆迁单位(指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贴等拆迁补偿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下述情形拆迁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列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具体是指经计划、城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专项审批列入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 2、列入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具体是指经计划、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如敬老院、福利院、博物馆、文化馆、群艺馆及公共厕所等。 3、列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危房、积水地段专项搬迁项目。 4、列入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腾笼换业”企业名单的搬迁项目。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拆迁补偿收入必须是拆迁协议中载明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及停工损失补贴收入。 三、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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