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5]2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09
摘要: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企业按照统一标准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经当地保险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规定标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凡未按统一标准提取或无保险部门收款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20号          1995-01-09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各市、地、县乡镇企业局:

  为了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保障职工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防止挪用和移用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企业按照统一标准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经当地保险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规定标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凡未按统一标准提取或无保险部门收款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