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职工销售自建住房有关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5]82号 2005-05-16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对纳税人自建住房向职工销售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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