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1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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