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0-29
摘要: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意见建议”字样。

  1.电话:省财政厅税政处0371-65808805;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0371-81906393;省水利厅水资源处0371-65571273。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huizhengtiaofa@126.com。

  3.来信请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1号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税 屋附件:

  1.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29日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二、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对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四、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除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二)对取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至40%(含)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四)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六、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七、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取用水类型 税额标准
省辖市 县市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 0.3
特种取用水 2
其他行业 0.4
农业生产者(超过规定限额) 0.1
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 0.1
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 0.45
特种取用水 6 4
其他行业 2.3 1.1
农业生产者(超过规定限额) 0.2
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 0.1
其他用水 水力发电 (元/千瓦时) 0.00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元/千瓦时) 0.0007
疏干排水 回收利用 0.4 0.3
直接外排 2.3 1.1
水源热泵 0.15 0.1


关于《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家分两批在河北等10个省份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我省作为第二批试点省份之一,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改革。

  今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并授予省级政府一定权限。为落实中央授权,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1.《实施办法》第六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实施办法》第八条: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3.《实施办法》第九条: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4.《实施办法》第十条: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5.《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6.《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7.《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8.《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三、落实原则

  (一)保持税制稳定。基本平移和延续我省现行规定,确保税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总体税负基本不变。

  (二)强化分类调控。统筹考虑全省水资源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通过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分取用水行业、分市县区域等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三)注重区域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周边水资源禀赋相似省份情况,合理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注重区域政策均衡。

  (四)操作简便易行。简化税制,既有利于纳税人理解与操作,又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四、具体方案

  (一)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规定,到2025年,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控制在9%以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规定,到2025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结合我省实际,拟将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为9%。

  (二)关于具体适用税额

  在《实施办法》规定我省最低平均税额(地表水0.4元/立方米,地下水1.5元/立方米)的基础上,总体上延续或者平移我省现行试点政策,确保税制的平稳过渡。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税额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1)将取用地表水税额全部平移。具体为:特种取用水2元/立方米、其他行业0.4元/立方米、农业生产者(超过规定限额)0.1元/立方米、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0.1元/立方米。改革后,纳税人取用地表水税负保持不变。

  (2)对取用地下水税额调整优化。一是取消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税额;二是取消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外)取用地下水的税额差异,统一采用管网覆盖内的税额,主要是考虑到我省大部分地区已属于管网覆盖地区,平移管网覆盖内的税额标准,更能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具体为:特种取用水省辖市6元/立方米和县市4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省辖市2.3元/立方米和县市1.1元/立方米,农业生产者(超过规定限额)0.2元/立方米,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0.1元/立方米。改革后,因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不再加倍征收,纳税人取用地下水税负会下降。

  (3)新增城镇公共供水税额。在确定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全省供水企业近三年取水、售水及纳税情况,按照行业整体税负不变原则,采用“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销售水量×现行售水端适用税额”计算公式,进行逐户测算,取税额加权平均值作为全省统一的税额标准。按照以上测算方案,拟将城镇公共供水取用地表水税额确定为0.3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按地表水税额的1.5倍征收,确定为0.45元/立方米。

  如按此调整,改革后,综合漏损率较高或取用地下水占比较高的企业税负会增加,相应综合漏损率较低或取用地表水占比较高的企业税负会降低。如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升级,降低漏损率,税收负担会逐步减轻,这与改革提出的“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精神相符合。

  2.关于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税额。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从高确定税额。参考周边省份政策制定情况,以及我省现行超采地区2倍征收规定,除城镇公共供水外,拟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改革后,由于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纳税人税负增加情况暂无法预测。

  3.关于未经批准和超许可(超计划)取用水税额。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拟平移我省现行规定,一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二是对超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和40%以上的,超过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2.5倍和3倍征收。

  4.关于特定取用水税额和计征方式。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从低确定税额;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对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或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拟平移我省现行规定,一是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税额为省辖市0.4元/立方米和县市0.3元/立方米,水源热泵税额为省辖市0.15元/立方米和县市0.1元/立方米;二是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0.005元/每千瓦时;三是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沿用现行计征方式,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税额0.0007元/千瓦时。

  (三)关于税收减免政策

  考虑到我省作为农业大省,为减轻农民负担和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拟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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