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的通知[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牵头起草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的通知(代拟稿)》,现向社会共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并提供联系方式。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18-12月26日 联系电话:0572-2158397 联系地址:湖州市吴兴区体育场路99号 税 屋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的通知(代拟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8日 税 屋附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的通知(代拟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14〕46号)废止之后,我市本级区域继续沿用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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