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2号)规定: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焦炭产品由于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应为17%。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