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05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13
摘要:各区、县局对出口企业退税管理中,通过来函,群众来信和检查等各种方式发现已退税款有多退或骗税的应立即将已退税款追缴入库。凡追补税款按月分户列表上报市局,补税在百万以上的应付单项材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6]058号             1996-03-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我市《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试行,试行中要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责任,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试行中的意见和建议于5月底上报市局。

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要求,正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堵塞漏洞,严格审核,加强出口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一、审批管理形式。

  北京市出口退税继续实行二级审批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出口企业的退税业务直接管理。受理出口企业登记、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税款退付,退税的检查监督等日常业务管理。市局总体控制出口退税指标,最终审批经区县国税局、分局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的退税。

  二、出口退税业务受理。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出口退税企业的各项申报进行辅导,主管退税机关要设立接单人员,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受理出口退税企业登记、注销、变更业务,出口企业退税业务。

  接单人员要对出口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查验提供的文件是否齐备有效,点清报送的资料凭证份数是否相符,检验资料的填写、装订,稽核情况。对资料不齐备,数据不符、字迹不清、项目不全等差错不符合初审要求及单证涂改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企业申报,要登记退税资料交接登记表,不再退回出口企业。

  三、出口退税资料的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凭证,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认真完成审核任务。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审核;审核出口企业出口经营权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二)录入表对审: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登录表”简称(进货登录表)。“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登录表”(简称出口登录表)。与进货,出口的原始凭证资料进行逐笔对审,检查出登录表填报差错。按发生的每项差错填写“出口货物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出口订正表)和进货凭证记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进货订正表)。

  (三)对“资料”凭证的政策审核。

  (1)对进货凭证的审核包括:进货凭证,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专用缴款书、内销转外销证明等是否规范,数字是否正确,印章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是否有虚开、伪造、大头小尾,和未按规定纳税问题。审核骗税多发地区供货和骗税敏感货物、及涉嫌骗税的其他问题

  (2)出口凭证的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远期结汇证明等,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有无虚假、伪造,涂改。印模是否相符,数量、金额、日期是否正确,出口货物是否规定专营。通过凭证逐项审核分析有无买单业务等涉及有骗税嫌疑问题。

  在对凭证审核时凡发现差错和凭证涉嫌,审核人员必须分别填写“出口、进货订正表”,并在原登录表上注明不予录入标记(采取分散录入报盘的应在登录表上注明已录入删除标记)。审核人应在“出口、进货订正表”上签字盖章,并负有责任。

  四、出口退税数据的录入及审核

  出口退税数据录入按经对审过的“登录表”记录如实录入,采取集中录入方式的要进行两次录入,保证登录数据与录入数据相一致。录入人员按时完成下列录人工作。

  (1)对登录表进行一次和二次录入(字迹不清不予录入)

  (2)根据“出口、进货订正表”对录入数据订正。

  (3)根据“出口、进货订正表”对不准录入的数据进行删除(指已经录入的数据)。根据检查人员已核实情况填写的出口进货订正表进行订正录入。

  (4)在录入过程中发现新的差错,应进行核对及时予以订正,并分别填写“出口进货订正表”。

  (5)根据企业申报的“商品扩展码明细表”进行录入及复核。

  (6)生成出口退税数据软盘,码库盘、自加码码库盘移交机审人员。

  五、出口退税数据软盘机审。

  机审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1)对经订正过的二次录入数据软盘通过机审与海关信息,外汇信息及其它外来信息的交叉核对,机审通过生成出口退税申报明细审批表。

  (2)负责录入下列:“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数据,“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退运补税证明”,“补报关单证明”,“代理出口贸易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补税缴款书。

  (3)按月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表”“增值税申报明细表”,“审核基本疑点表”,“审核区报表”等。

  (4)对审核数据按时转入历史数据库、对审核系统数据进行保护处理。

  (5)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建立管户档案,建立出口企业管户库,根据上级要求调整维护代码库,出口商品码库。预防数据丢失。

  六、检查工作,检查人员根据对审人员、机审人员、审核人员等提供的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和“审核疑点表”,采取复审资料,到企业查帐、外调、函调等方式查清问题确定性质,拿出处理意见,填写“出口、进货订正表”,经批准,决定订正录入。检查人员具体应做好下列工作。

  (1)核实出口退税申报疑点及问题,核查落实群众来信。

  (2)负责发函及回函处理。

  (3)组织出口退税检查。

  (4)查处出口退税违章及骗税案件。

  七、其他综合工作

  综合管理工作人员,应负责行政收发文工作。退税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审批资料,数据软盘及备份数据软盘)计会统工作;建立完善必要的台帐登记制度上报制度。接收信息及信息交换和上级领导分配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出口退税的审批

  (一)主管出口退税科室的科长对出口企业的退税应进行全面复审。审核通过机审生成的“出口退税审批明细表”逐笔审核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退税金额有无差错,结合出口退税资料复核发函回函情况,重点货源、重点口岸及其他涉嫌问题是否核实清楚,凡发现有逻辑关系不正确,适用税率不正确,计算差错及其他异常现象都应重新核实,否则不得批准退税上报。

  科长负责:

  (1)对出口退税审批明细表结合资料全面复审,并签注审批意见。

  (2)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监督指导各环节的审核工作。

  (3)确定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制定计算机管理岗位责任。

  (4)负责对各环节审核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二)区、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区、县局主管局长对本局上报的出口退税审批汇总表全面负责,要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加强出口退税的审批管理,监督、指导本局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1)应全面掌握本局出口退税工作的基本情况,熟悉出口退税政策及时掌握动态。组织本局政策落实和各项业务工作的按时完成。

  (2)审查“出口退税审批表”和汇总表,审核无误后才可上报市局。

  (3)局长对出口退税资料实行抽审制度,按每批上报市局户数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审,将抽审记录同审批汇总表一并报送市局。

  (三)市局审批

  局收到各区、县局出口退税审批汇总表后,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组织审核。

  (1)审核“出口退税审批汇总表”填报是否正确,项目是否填全,区县主管局长是否审核并附抽审记录,盖章签字是否齐全。

  (2)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上据人员分工,外勤对分管区、县局上报的出口退税审批汇总表,按每批户数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审。市局抽审要深入区、县局结合出口退税资料进行,并做抽审记录。

  (3)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外勤对区、县局上报的“出口退税审批汇总表”,经审核和抽审后填写出口退税审批单,送处长审签,处长审签批复的退税额不得超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

  (4)市局局长审批,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审签的出口退税审批单,联同各级审核记录一并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批准后,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退税批复单,批复区、县局执行。

  (5)出口退税的退付:各区、县局接到市局出口退税批复单后,应按照批复明细金额,依照办理退库程序办理退库,退库金额不得突破批复金额,也不准变更退付单位。未经市局批准,各区、县局,分局不得自行退税。对已办退税的退税申报单证必须加盖“已退税”印章。每月按实际退库数与计会出口退税数核对应保持一致。

  九、已退税款的追缴。

  各区、县局对出口企业退税管理中,通过来函,群众来信和检查等各种方式发现已退税款有多退或骗税的应立即将已退税款追缴入库。凡追补税款按月分户列表上报市局,补税在百万以上的应付单项材料。

  十、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将逐步研究修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