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50号 1997-01-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47号)关于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已执行到期,为了保障增值税抵扣环节不受影响,市局决定继续执行该政策至1997年12月31日止,请各分局严格按原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1994]112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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