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铁龙货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6]号116号 2006-06-1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河北铁龙货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龙货装公司”)反映,铁龙货装公司为法人企业,下辖13个货装分公司,各货装分公司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营管理体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该公司从而2005年末开始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各货装分公司将原有的直接用工模式变为与有法人资质的装卸队签订劳务合同,联合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由车站向货主统一收费、统一上缴北京铁路局收入专户,北京铁路局按月将装卸搬运收入返还铁龙货装公司,该公司根据其所辖货装分公司的作业量拨付各货装分公司;各货装分公司再根据各装卸队的作业量支付给装卸搬运费。同时,各货装分公司还承揽管内站段以外的装卸搬运业务并将承揽的业务分给其他装卸队,由其统一收取价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精神,现就铁龙货装公司所辖货装分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货装分公司以其取得的全部装卸搬运收入减去支付给各装卸队装卸搬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各装卸队以其取得的全部装卸搬运收入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本通知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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