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根据税收约谈情况,约谈小组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核实被约谈人确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向其下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税务法律文书; (二)根据被约谈人修正的纳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视情况提请税收情报交换; (三)对欠缴税款的被约谈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启动阻止出境程序。 第八条 约谈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收约谈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原因。 第九条 税收约谈工作结束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将约谈中的有关资料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被约谈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收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被约谈人进行税收约谈时,应当向组织税收约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被约谈人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一条 在税收约谈过程中,应使用中文记录《税务约谈笔录》,对同一名纳税人可根据情况多次进行税收约谈。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约谈前可以按规定下发《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通知书》,通知其重新进行纳税申报,重新申报后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问题的,可再对其进行税收约谈。 第十三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的外籍人员建立约谈制度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确定税收约谈对象申请表 2.税收约谈通知书 3.税收约谈笔录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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