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7]166号 2007-04-3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管理意识,健全管理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要建立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适时发现、及时督促、依法认定、定期检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到位。 二、注重信息监控,加强认定管理。各地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达标小规模纳税人信息。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个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填写《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对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企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按现行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加强考核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各地要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豫国税发〔2005〕65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税收管理员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考核标准并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要定期公布达标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情况,同时指定专人负责达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增强上级对下级的监控能力,形成“管事”、“责任”、“督查”三位一体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附件:《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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