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税收服务的绩效考核 (二十六)开展税收服务满意度调查。各级国税机关每年要组织开展全面的税收服务满意度综合调查,听取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征询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及时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和处理。要通过对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形成量化指标值考核计分。对本单位或本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本单位或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上级国税机关处理;对于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要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十七)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优化税收服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研究,统筹安排,要从机构、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教育部门要负责指导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化建设;监察部门要督促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好“税收服务直通车”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二十八)强化考核监督。各级国税机关要将优化税收服务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上级局对下级局、单位对职能部门的税收服务质量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于税收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税收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那些在税收服务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甚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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