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日常税源监控缺位,纳税评估不到位。部分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建筑安装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建筑安装项目单独建账核算,部分账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纳税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地税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账,列支随意性较大。 二、加强建筑安装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一要做到税法宣传制度化、经常化,对建筑安装项目实行“一挂四助”帮扶制度;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建筑安装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服务。二要做到税法宣传层次分明。在对象上要区别对待,将挂建筑安装项目领导、重点建筑安装项目业主单位及负责人作为宣传重点。切实帮助解决建筑安装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建筑安装项目建设出谋划策;在内容上要区别对待,对各级党政领导要重点宣传税收与当地经济的互动关系;对建设单位要将纳什么税,纳多少税,怎样纳税,违法、违规后应如何处理等内容作为宣传重点。 (二)加强税源控管,完善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管理。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的介入,从工程建筑安装项目中标、开工之日起立即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备忘存档,按月提供在建工程建筑安装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明确专人对工程建筑安装项目跟踪管理,加强实地稽核力度,掌握工程建筑安装项目建设进度,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加强对外地工程临工的劳务费用支出的监控,督促施工企业开具劳务发票,规范劳务费用列支;对完工建筑安装项目,及时督促办理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结算。 (三)完善自行申报,健全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安装项目核算申报制度,对从事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必须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分建筑安装项目报告工程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按月核算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结算利润,办理纳税申报,提高建设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税源控管的主动性。不能分建筑安装项目建账核算的,由地税机关按工程形象进度或预收款情况进行核定征收,工程竣工结算开具发票时多退少补,确保税款的及时入库,堵塞漏洞。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综合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经贸、建设、国土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监督控管,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五)完善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力度。严格区分“预收款”和“结算款”,落实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取得的款项凡属“结算款”的必须按规定凭建筑发票取款入账,及时确认收入,否则一律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加强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增减变化要密切关注,及时发现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主管税务分局要定期开展辖区内重点建筑安装项目发票日常检查,加强对发票违法的处罚力度,以查促管,以票管税。 (六)规范成本核算,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财会人员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方面的培训辅导,完善企业建账建制,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正确申报缴纳所得税;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对财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取消查账征收资格,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行业盈利水平,所得税实行按季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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