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该怎么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发生”,在税务实践中,包括几种情况: 1.实际支付 比如,纳税年度计提的工资,税法规定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实际支付,才能税前扣除。 同时,部分地区税务局要求对于依法计提的“税金及附加”,也要求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实际缴纳,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依法延期缴纳的除外)。 2.会计核算实际确认 (1)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核算必须在账面上计提折旧,然后才能按规定扣除折旧(依法享受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除外);如果会计核算没有计提折旧的,就属于没有“实际发生”而不得税前扣除,典型的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产(在税务上依然还是固定资产),多数地区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折旧。 (2)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满足其他条件外,还必须要企业会计核算也确认了损失的发生,如果会计核算没有确认就不得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出现坏账的,虽然已经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但是没有转销应收账款的,依然不得税前扣除。 3.依法实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依法可以税前扣除项目,除了满足实际支付和会计核算实际确认外,还需要满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依法实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7.08
准确理解“实际发生”,计算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的“实际发生”一词,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未见进一步明确,在日常工作中许多纳税人及税务干部不能准确把握,造成执行标准不一、企业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正确的现象。 对“实际发生”的理解主要有三种倾向:一是认为款项支付即为实际发生;二是认为收到发票即为实际发生;三是认为支付义务发生即为实际发生。 第一种倾向:款项支付即为实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入和费用的确定不能以是否收付款项作为标准,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规定如工资薪金支出,所以款项支付行为不是扣除项目的实际发生标志。 第二种倾向:收到发票即为实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1993]174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收到发票也只是取得了支付款项的凭证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扣除项目什么时间发生的。若将收到发票作为扣除项目的实际发生,最终就是税前扣除遵循收付实现制,所以收到发票也不能作为扣除项目真实发生的标志。况且发票也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如小饭店买菜、农民拆迁补偿等,但需提供适当凭据,否则如果成本确以发生,税务机关可以核定。 第三种倾向:支付义务发生即为实际发生。支付义务发生也就意味着扣除项目支出发生,无论款项是否支付,还是付款凭据是否取得,纳税人最终都要负担此项费用,把支付义务发生时间作为扣除项目实际发生时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至于这种支付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确定、是否有支付凭据这只是税前能否扣除的条件,并不能否认纳税人对支付义务的负担。当然支付金额不能确定、没有合法凭据即使扣除项目实际发生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通过上述分析,支付义务发生即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实际发生。对“实际发生”一词的正确理解,对于扣除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什么时间扣除、有谁扣除都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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