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函[2009]5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2
摘要:对企业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标准内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暂不征税;对企业超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其它以夏季清凉饮料费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函[2009]5号      2009-03-0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近期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所得税若干问题理解不一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1、关于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的夏季清凉饮料费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标准内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暂不征税;对企业超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其它以夏季清凉饮料费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1、关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补贴征税问题

  从2009年度起,企业按原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允许在税前单列扣除,2008年度已作其他费用扣除的,可不再纳税调整。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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