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03-3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3号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除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外,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对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8%的应税所得率(实际税负2%)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2%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后,由企业回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税局定期向国税局提供纳税人开票信息。 二、地税局办税窗口不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三、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发票且地税局负责征管的建筑安装企业,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按照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暂定为8%。 四、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项目地缴纳的所得税,在注册地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减除,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五、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1日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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