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2009]7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5
摘要:唯一住房是指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夫妻双方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住房。唯一住房的确定依据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电子查询系统显示的情况或纳税义务人填写的本人唯一住房承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黑地税发[2009]73号                2009-1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个人所得税减免包括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免;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免;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备案类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包括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纳税保证金退还;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所得的减免。

  二、报批类减免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报批类减免税管理要求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税申请表(见附件1);

  (2)证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员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以上一种残疾人有效证件;孤老人员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烈属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8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8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报批类减免税管理要求

  1.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灾害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

  (2)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受灾及保险赔偿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具体减征幅度,但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80%;同时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3.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对于损失较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三)纳税人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四)纳税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纳税人应及时将税务机关的审批决定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审批决定,对纳税人应减征的税款,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五)纳税人享受减税照顾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对享受减征照顾的纳税人进行明细申报。

  (六)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减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款统计表》(见附件4),认真统计减税情况。

  (七)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按省局原有统一规定执行。

  三、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备案类减免税管理要求

  1. 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备案类减免原则上由本人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出售自有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其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派驻的房地产税收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 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备案类减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见附件5);

  (2)纳税保证金缴纳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出售自有住房时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原件、复印件;

  (4)载明新购住房购房时间的合法凭据,按时间熟先原则提供下列资料中任一项的原件、复印件:

  ①契税完税凭证。

  ②房屋产权证。

  (5)出售、买卖合同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 纳税保证金缴纳人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2个月内未提出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所缴保证金将作为个人所得税税额缴入国库,不再退还。

  (二)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所得的减免税管理要求

  1.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所得的减免原则上由本人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前向出售自有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其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派驻的房地产税收窗口书面填报。

  2. 减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转让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核表》(见附件6);

  (2)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原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 唯一住房是指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夫妻双方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住房。唯一住房的确定依据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电子查询系统显示的情况或纳税义务人填写的本人唯一住房承诺。

  附件:附件1-6.doc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税申请表

  2. 自然灾害减税申请表

  3. 个人所得税减税管理台账

  4. 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款统计表

  5. 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6. 个人转让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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