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盒”优惠是各国(地区)鼓励企业在本地开展更多研发活动的税收政策工具之一。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经立法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税务(修订)(知识产权收入的税务宽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专利盒”优惠,即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给予5%的利得税优惠税率。 该项优惠于2024年7月5日生效,政策可追溯至2023/2024纳税年度适用(编者注:中国香港对纳税年度无硬性规定,纳税人可采用公历上年4月1日起至下年3月31日止,也可采用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自行确定的纳税年度)。中国香港“专利盒”优惠生效后,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所适用的利得税税率由16.5%降低至5%,有助于激发企业开展创新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吸引更多资源投入到知识产权领域。 根据《条例》,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以及新的栽培植物品种的权利。具体而言,具有资格的专利主要包括根据中国香港专利条例批准授予的专利,或是由中国香港或任何海外专利当局批准授予的专利申请。对于短期专利,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提交一份实质审查请求。具有资格的植物品种权利,是指根据中国香港《植物品种保护条例》授予或界定的,或是与中国香港《植物品种保护条例》所述的权利或申请相符,但根据中国香港以外的法律而存在的权利或申请。 对于在中国香港以外批准授予的专利或植物品种权利,或者是在中国香港以外提交的申请,如果该项专利、权利或申请的提交日期是在《条例》生效日期后24个月届满当日或之后,则其必须在中国香港申请或授予相应的本地专利或本地植物品种权利。也就是说,《条例》规定了24个月的宽限期,在《条例》生效满24个月后,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应当满足本地注册的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必须由纳税人自行研发,若研发过程涉及收购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外包部分研发活动,则可享受优惠税率的利润额度可能要按比例减少。如果纳税人在享受优惠税率后,其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失效、被放弃、撤销、取消、拒绝或撤回,纳税人先前适用5%优惠税率的相关应税利润将被视为该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并在发生上述情况的纳税年度内,就这部分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按照标准利得税税率与优惠税率之间的差异补征税。 《条例》明确,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在中国香港或其他地区,通过展示、使用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或展示、使用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国香港或其他地区,通过传授或承诺传授与使用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知识所取得的收入;出售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入;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中按照公正合理的基准(即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转让定价准则和常设机构利润归属规则),归属于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价值的部分;就具有资格的知识产权获得的相关保险、损害赔偿或补偿款额。 笔者建议在中国香港和境外地区开展研发活动的跨国企业,一方面,要尽快了解和掌握中国香港“专利盒”优惠的适用条件,评估其中国香港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并从集团层面重新审视境内外知识产权布局,结合集团实际业务需求和中国香港优惠政策作出科学规划和调整。另一方面,要对在中国香港开展的研发活动加强管理,尽量优先开展能够形成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以充分享受优惠税率。此外,对于尚未取得本地注册的发明或植物新品种,建议企业提前规划注册工作,确保在优惠生效24个月后能够满足要求。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8月02日 版次:08 作者:吴小强 (作者单位: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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