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为涉及法务问题,在香港需要进行仲裁,支付给香港仲裁机构的费用是否也涉及到税费的扣缴? 答:1、营业税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根据上述规定,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服务属于该机构利用信息、技能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为接受劳务方,香港机构在香港提供仲裁服务也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机构在香港为境内企业提供的仲裁劳务,不属于上述境外单位完全发生在境外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香港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的仲裁劳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相应地,还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境内企业为支付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同时还应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仲裁机构在香港为境内企业仲裁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香港的所得,不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该所得无须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