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新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推广应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9-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无法使用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可自愿选择国税税控收款机(仅限开票打印一体机),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所含增值税税额抵免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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