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校验提醒工作具体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9-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上门申报纳税或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同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应当于每年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的同时(次年四月底前),附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对在申报纳税的同时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有困难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适当延长至月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将对未能及时报送的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 二、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报表内容合理性的校验比对,并依比对结果提示提醒。纳税人应根据比对结果,结合实际会计核算要求对报送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及时将会计核算的特殊情况等合理原因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一)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市税务局已在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中增设了有关报表的校验提醒功能,请纳税人及时更新并根据校验提醒的结果,结合实际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内容修改。 (二)通过上门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在现场采集时提醒有关内容校验比对结果,请纳税人及时确认更改或告知会计核算的特殊情况等合理原因。 (三)除上述申报环节校验提醒外,税务机关还将定期对已采集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校验比对,并依比对结果提示提醒。 三、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不理睬提示提醒且未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行为进行记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及本市《关于实施修订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通知》(沪国税纳[2010]13号)的有关规定,调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状况中会计报表报送指标的分值。 四、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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