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中关村 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规定,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四个地区的高新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按8%在税前扣除。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相关链接:职工教育经费可否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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