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权利确立和保护的比较 我国税收征纳过程中,过分强调国家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以及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在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和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重视不够。在现行税收法律关系中,我国税务机关的权利包括以下诸方面:审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在特殊情况下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数额;调整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扣押、拍卖不缴税者的财产;对偷逃税款、不按期缴纳税款者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批准和决定减免税;依法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直接处罚等。税务机关的权利即是纳税人的义务,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检查中的各种权力,纳税人必须履行种种义务,否则就要受到经济、行政、法律的制裁。由法律明确税务机关的权利和纳税人的义务固然重要,它可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但是,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纳税人在征纳过程中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必须享有其相对的权利。而我国现行税法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很少,并且没有一部完整的此类法规,纳税人的权利只是散见于一些税收法规之中。归纳起来,我国纳税人的权利有以下几点:享有税法规定的减免税的权利;依法申请退回多交纳税款的权利;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出复议和诉讼;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由于对具体征纳过程中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不 详细,导致了目前一些税务官员工作作风散漫、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侵犯纳税人权利情况时有发生,这破坏了税务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使纳税人对税收工作有逆反心理,给一些人不依法纳税提供了藉口。 经合发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就纳税人在征纳过程中的权利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总结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赋予纳税人以下权利:被通知、帮助权和审理权;一般性权利;上诉权;只缴纳应缴税的权利;确定权;隐私权和保密权等2.一些国家近年通过“纳税人宪章”或“纳税人宣言”以强化纳税人的权利,如加拿大有《纳税人权利宣言》,详细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礼遇、隐私、上诉等权利。一些国家,如法国和美国,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的每一阶段都对纳税人的权利作详细的指导,让纳税人在征纳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清楚自己的权利,进而保护自己的权利。美国第一份宣传手册即是《作为纳税人你所拥有的权利》,在个人、企业的纳税行为尚未发生之前,即先告知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与税务机关打交道时所拥有的权利,如隐私权、机密权、享有专业礼貌服务的权利、上诉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只交应纳税款的权利等。纳税人在接受纳税检查时,有权就不理解的问题与税务检查人员面谈。当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检查人员的检查结果时,有权会见税务检查人员的上司,甚至提出税务复议和上诉。要求复议和上诉的纳税人都可以免费从税务机关获取资料,详细掌握在复议和上诉过程中自己的权利以及具体的步骤和措施3. 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明确了征纳过程中纳税人的权利,也就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美国、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都制定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标准,如保证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周到、具有实效的服务,促进税务机关严格执法,高效率地征收税款,鼓励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等,并向纳税人公开承诺其工作目标和标准。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专门为纳税人服务或协助纳税人解决税务纠纷的机构。美国设有税收服务中心、上诉办公室、税收法庭、解决问题办公室,新西兰设有纳税人信息服务中心、纳税人服务办公室,香港设有纳税人咨询中心、服务承诺关注委员会等机构4.税务人员视纳税人为上帝,为他们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并高效地处理税收事务,工作效率逐年提高。这不仅节约了征收成本,减少了纳税人的奉行费用,而且由于切实保护了其权利,还有利于保持纳税人对政府的信任度,促进依法纳税观的形成和巩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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