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向村委会捐了8万元公路修建费,以加盖村委会财务章的收据入账,在“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检查人员认定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或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责成B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为什么做善事还得补税。 案情概况: A村需修公路,村内的B公司直接向A村村委会捐了一笔修建费80000元。村委会收款后开具了加盖村委会财务章的收据,B公司凭此收据入账,将这笔支出列支在“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40%调增了应纳税所得税。 案情分析: 稽查人员认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只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才能按照发生额的60%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才可在税前扣除,而这笔8万元的支出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与上述规定不符。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责成B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2000元,并加收税款相应的滞纳金。 税官建议: 企业在谋求利益的同时关心社会、回报社会,这是个好事,值得赞赏。但是做好事也要注意细节,特别涉及捐赠事项,企业应该事先明确是否可以通过满足公益性捐赠条件的途径进行捐赠,规避不必要的税负,如果确实不能通过这些途径捐赠,应该记得在捐赠的时候依法纳税,莫要好事变坏事。正所谓:政策要吃透,细节要记牢,善事要多做,税收不能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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