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1号文件:强农惠农富农税收扶持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清亮 施月梅 人气: 时间:2014-05-27
摘要: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 1号文件 ,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时隔18年,2003年12月30日由胡锦涛同志签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央1号文件再次回归农业...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整合科研资源
  2006年1号文件要求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2007年1号文件要求引导涉农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与科研单位进行农业技术合作、向基地农户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涉农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引进的加工生产设备,允许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2年1号文件要求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新设备,扩大设备购置补贴范围和贷款贴息规模,完善节水灌溉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农机等免征增值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规定的“灌溉机具”应用领域为“农业、园林、林业灌溉”,但是哪些机具属于“节水灌溉设备”,政策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节水灌溉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与上年的中央1号文件相呼应,不断整合农业科研资源,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让农民共享改革成果
  2004年1号文件提出要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1号文件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6年1号文件明确,2006年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业税,这样已延续了2600年历史的农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这样让9亿农民从改革成果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发挥其积极作用
  2006年1号文件明确,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减除,农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明确各地区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明确“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对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有农场在现代农业建设中是领头羊,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能够有利于发挥国有农场在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结企业和农户
  2005年1号文件提出要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2007年1号文件号召要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2008年1号文件要求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2013年1号文件要求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号召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2014年1号文件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要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入活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头联结龙头企业一头联结农户,是桥梁和纽带,由此带动农户一起致富。

  加快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
  2006年1号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财税鼓励政策,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等技术,开发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培育生物质产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以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等,进一步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了节能减排,加快了循环农业发展,为实现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的节约型农业夯实基础。

  启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提升农业绩效
  2008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对农机作业服务实行减免税,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继续落实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政策。2012年1号文件要求落实支持农机化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农机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对农业机耕、排灌等项目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面启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充分发挥农业机械集成技术、节本增效、推动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不断拓展农机作业领域,提高农机服务水平,大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010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统筹城乡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一贯的大政方针。2006年1号文件明确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2008年1号文件明确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各地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要确定部分资金用于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2009年1号文件要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2010年1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等,探索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主动服务“三农”
  2005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农业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放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采取贴息、补助、税收等措施,发挥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导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2010年1号文件要求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主动服务“三农”。

  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
  2010年1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加工物流等措施,发展农产品加工贸易。2012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行为。2013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健全大宗品种进口报告制度,强化敏感品种进口监测。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严厉打击了走私违法行为。加大对特色农产品的保护力度,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2011年1号文件要求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明确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按照2010年1号文件要求的“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惠及亿万农村居民。

  另外,2005年1号文件要求在税收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2010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2014年1号文件要求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等。1号文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税收政策支持保护力度,一次次吹响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集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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