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1号文件:强农惠农富农税收扶持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清亮 施月梅 人气: 时间:2014-05-27
摘要: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 1号文件 ,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时隔18年,2003年12月30日由胡锦涛同志签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央1号文件再次回归农业...

    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1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时隔18年,2003年12月30日由胡锦涛同志签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央1号文件再次回归农业。时至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号文件”)已经新华网权威发布,这是中央1号文件连续第十一年聚焦“三农”,再次吹响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集结号。纵观十六个1号文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税收政策支持保护力度。

  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
  2014年1号文件首要的问题就是“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笔者对十六个1号文件进行研究发现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是“农村”、“农业”、“农民”,共出现3667次,次高的就是“粮食”,共出现291次,多次强调要强化、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对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农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是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生活必需品,列为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鼓励的对象。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粮食、食用植物油增值税实行低税率1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产品初加工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税收保“米袋子”安全,“米袋子”保人民生活安康。

  积极发展多元化市场流通主体为“菜篮子”减负
  2007年1号文件明确采取优惠财税措施,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发展。采取财税、金融等措施,鼓励各类工商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市场建设和农产品、农资经营,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2008年1号文件要求通过实施财税、信贷、保险等政策,鼓励商贸、邮政、医药、文化等企业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2012年1号文件明确免除蔬菜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清理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社区菜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和超市的收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市场,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切实保障农产品稳定均衡供给,为“菜篮子”减负,不断丰富城乡居民的餐饮美食文化。

  农用生产资料税收优惠惠农更惠民生
  为降低农本,稳定农用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农用生产资料给予税收优惠是我国一贯的政策。1986年1号文件提出“对有困难的小化肥厂减免税收,以便降低化肥销价”,并明确国家对各级供销社在税收上给予必要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78号)自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饲料、农膜、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等免征增值税,另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还对复混肥,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等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21号)对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农用生产资料给予税收优惠其实质就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就是保“米袋子”安全、为“菜篮子”减负,惠农更惠民生。

  补助社会性开支促进乡镇企业发展
  为了鼓励乡镇企业发展,1985年1号文件明确“对新办乡镇企业定期免征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定期减免。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乡镇企业补助社会性开支由“税前列支”演变为“可按应缴税款减征”,大力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在1985年至2008年期间为乡镇企业发展助推了无穷的活力。我国乡镇企业作为特殊历史时期、特定宏观环境下的特殊经济事物,在我国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中,起到了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通道作用,为弥合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做出了特有的贡献,补助社会性开支政策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农民
  2004年1号文件提出要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对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给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支持,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国家通过技改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主产区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型企业。2005年1号文件要求尽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转型的步伐。2006年1号文件号召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2007年1号文件要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2008年1号文件要求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发展。2013年1号文件要求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已经逐步完善,“高征低扣”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农产品加工业企业税负也大大减轻,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

  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
  2004年1号文件提出要积极运用税收等多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2007年1号文件再次明确要综合运用税收等手段,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现代农业创造良好环境。企业捐款和投资建设农村公益设施,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1号文件提出要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2013年1号文件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策。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2014年1号文件要求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008年开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2009年1号文件提出要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2010年1号文件要求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2012年1号文件要求完善涉农贷款税收激励政策,健全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农村信贷服务。2013年1号文件要求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文件共列举了39项)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不断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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