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业银行2009年度通过票据贴现实现收入500万元,分录为借记“应收票据”1550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50000000元、“利息收入”5000000元。票据出票日是2009年10月1日,到期日是2010年3月1日。 请问上述500万元的贴息收入是否都要在2009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还是将250万元作为递延收益在20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行为对于贴现息的处理,均是在贴现日支付票据对价时直接从应付款项里扣除。贴现息应在贴现日全额作为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能递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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