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海关公告2012年第3号 南昌海关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8-27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和通知要求,现就南昌关区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二、适用A类、AA类管理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预审价。 三、申请海关预审价管理的进口货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口货物为本关区进口的一般贸易应税商品; (二)进口货物为非公式定价商品; (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已确定并装运; (四)能够提供证明其成交价格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相关贸易单证,能够提供反映商品属性的相关材料; (五)海关认为适合进行预审价的商品。 四、预审价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符合条件规定商品的,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相关现场海关提交预审价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详见附件1),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2、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3、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包括商品图片、规格型号、成分含量、功能用途等技术资料和品质资料等)、价格行情等;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反映成交价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资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海关应当依法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海关作出预审价结论后,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详见附件2)。《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企业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天。 (三)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3),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 (四)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五、预审价的停止 (一)海关在审核企业预审价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企业应及时补充提供;未能及时提供有效、完整资料的,海关可中止预审价作业。 (二)在价格预审核期间或企业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海关,海关将终止对企业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六、预审价的撤销 (一)海关认为应当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进行预审价的,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海关可以接受企业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海关将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二)预审价结论经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七、预审价进口货物的申报 企业经预审价申请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应当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向货物实际进口地现场海关递交《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八、现场海关应审查预审价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有权对申请预审价的纳税义务人及预审价货物进行价格核查。 九、因纳税义务人未完整申报货物的成交价格而导致预审价进口货物漏缴相关进口环节税的,海关有权对已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调整并补征相应税款。若发现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南昌海关出具的《预审价决定书》仅在南昌关区内有效。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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