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15]7号 2015-02-0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深入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破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同步实施,全面规范。各市(州)、县(市)政府和省级各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实行上下联动,同步清理规范本地区和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做到不留死角。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由相关文件的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首先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其次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公开信息,强化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二、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各地、各部门起草其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超越权限自定收费或基金项目;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缓征或即征即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三、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开展专项清理自查工作,认真排查本地区(含所属各类开发区和乡镇)、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项文件载体,特别是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其中,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经省政府审核汇总后,统一由省政府报财政部,财政部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未提出保留意见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在此基础上,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于2015年2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地政府和各部门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 (二)2014年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 (三)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 (四)专项清理工作成果;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 (六)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以及各地政府和各部门报备的清理自查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牵头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执行时限。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其中,拟调整和延续的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审定。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并将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栏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举报制度。财政和审计部门应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请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六)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研究制定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地政府也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尽快按程序建立本地区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工作规则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通知》的落实工作。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舆论引导。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工作理念,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基层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基层平稳有序开展。各地、各部门和有关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完善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通知》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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