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1]44号 1991-08-15 税屋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 1991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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