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投资者从事下列涉农项目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者从事下列社会事业和扶贫就业项目,可按规定给予以下免税优惠: 1.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实用技能培训班以及文艺演出团体、体育比赛承办单位、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电影放映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门票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吸纳我区农牧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超过企业雇用职工总数5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以下免税优惠: 1.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回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4.除上述项目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上述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的具体免税目录由财政厅、国税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6.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对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批准的当年开始,可申请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7.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六)对从事新型药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中药材和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并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6年。 (七)城市(城镇)和自治区外的纳税人到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的农牧业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以上各条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照章纳税。 (九)税收优惠政策遵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执行。 第九条 金融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金融机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二)投资者在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均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三)投资者参加商业保险,享受自治区低费率的优惠政策。 (四)对符合我区旅游业、藏医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和绿色食(饮)品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民族手工业、优势矿产业、建筑建材业六大重点支柱产业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项目,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 第十条 对外贸易优惠政策。 (一)在西藏自治区工商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可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外贸经营资格备案,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二)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农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可减免检验检疫费。 (三)支持有利于促进我区外经贸发展的外贸项目,可通过申请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解决。 (四)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可申请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等各项贸易促进政策。符合西藏自治区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的进口物资,可享关税返还政策。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一)自治区对生产经营中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从简从轻,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收费。免收所有市场主体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实行“零注册”。 (二)经国家、自治区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应向社会公布,投资者有权拒绝目录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乱摊派、乱罚款、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有权拒绝除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组织以外单位的检查。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建设项目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者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设用地且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依照国家规定,从事基础设施或公益性建设等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三)使用国有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采取划拨用地方式供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集体所有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采取先征后返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期均为50年。上述用地不流转、不改变用地性质。 (四)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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