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4]10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2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着力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 户籍优惠政策

  (一)在自治区投资10万元以上者,凭有关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与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外省、区、市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被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解决本人非农业常住户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办理配偶及子女的非农业常住户口。

  (三)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另外可解决2名非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户口。

  (四)凡在西藏自治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产权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五)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经批准在城市(城镇)落户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优惠政策

  (一)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简化住所登记手续。

  (二)削减前置行政审批。对国家规定明确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事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先照后证”,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对下放至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依法公示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四)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从事农牧业、文化旅游业的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放宽到有2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五)支持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一)鼓励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大型企业,在自治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二)在自治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探矿人、采矿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1.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 对投资总额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各类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七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及企业职工子女上学享受就近就地入学的与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对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家提供参政议政的平台。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八条 自治区对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手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分别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

  (一)自治区招商引资局为投资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和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投资者要求各级行政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不予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查处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自治区招商引资局作为全区招商引资协调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业务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十二条 由招商引资局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部门负责为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5日内办结核准(备案)手续。对于核准(备案)超过工作时限的,投资者向招商引资局提出申请,由招商引资局协商、督促各职能部门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减免税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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