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2014]103号 2014-09-22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9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着力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来西藏自治区投资兴业。 第三条 投资者在自治区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限制类或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的淘汰类产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实行全面放开政策。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含格尔木藏青工业园)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并在自治区境内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规模养殖业、木本油料种植业、林果业和青稞、牦牛、藏系绵羊、藏猪、藏鸡、林下资源等优势农牧林产品的深加工和开发建设。 (二)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清洁可再生能源、旅游业、文化产业、天然饮用水及绿色食(饮)品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建筑建材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矿产业等开发经营。 (三)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城市(城镇)公共设施等开发建设。鼓励全面参与服务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鼓励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现代服务。 (四)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设立行业性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 (六)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与自治区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 第三章 投资经营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可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 (二)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包括租赁、收购、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集团)。 (三)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四)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可享受我区财政扶持政策。 (二)在西藏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并加入各级工商业联合会2年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享受我区财政扶持政策。 (三)各类企业每招用1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自治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2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3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5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 (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并与之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代费券,用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签订5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对直接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扶贫性龙头企业、从事社会事业项目的企业,以发放扶贫贴息贷款方式予以支持。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