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资三项费用应按什么规定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明确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的提取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在附表填报说明中规定,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可见,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必须有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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