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三项费用应按什么规定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问:工资三项费用应按什么规定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问:工资三项费用应按什么规定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明确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的提取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在附表填报说明中规定,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可见,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必须有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