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

来源:元素说税 作者:邹胜 人气: 时间:2016-03-15
摘要:(二):一个都不能少 抠字眼,即在字句上钻研或找错儿。很多人坚持认为从中可以获得无限商机和乐趣。元素说税将在最近不定时的推送一批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 法规原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一):征管法的漏洞
 抠字眼,即在字句上钻研或找错儿。很多人坚持认为从中可以获得无限商机和乐趣。元素说税将在最近不定时的推送一批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

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被抠的字眼

关联企业

抠字眼结果

这个应该是我国税法中非常出名的字眼,“关联企业”的提法实际是将与“关联非企业”如关联个人的业务往来排除在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的范围之外了。凭着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论,实际造成了对“关联非企业”反避税管理的盲区。

比如,一个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低价卖给自己的股东。从关联交易反避税的角度来讲:其所涉及的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进行调整,其他税种均不适用。(当然,税务机关目前在实务中运用征管法35条和各税种中关于“价格明显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相关条款对此进行调整)。

这个词造成了目前《征管法》对关联交易管理的一个漏洞。也是《征管法》修订必然要解决的问题。


(二):一个都不能少

抠字眼,即在字句上钻研或找错儿。很多人坚持认为从中可以获得无限商机和乐趣。元素说税将在最近不定时的推送一批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

法规原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被抠的字眼

全体员工

抠字眼结果

1.全体员工的含义

在财税[2009]27号之前,国税发[2003]45号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其表述为“全体雇员”。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将投资者的补充保险费也纳入了可扣除的范围。

结合27号的表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投资者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其符合条件的两项补充保险费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两项补充保险税前扣除的两个前提

根据财税[2009]27号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是为全体员工缴纳;

二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

很多人只关注到了第二条限额标准,但忽略了第一条范围标准。而实际上,如果企业只给部分员工(如高管)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那么其支付的两项补充保险即使都符合5%的限额比例,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这体现了企业所得税中允许扣除的两项补充保险是普惠性的福利而非个别人的特权,也体现了对劳动付出的尊重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中可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缴纳对象必须是全体员工,建议企业全员参保,一个都不能少!

(三):稽查局的职权

抠字眼,即在字句上钻研或找错儿。很多人坚持认为从中可以获得无限商机和乐趣。元素说税将在最近不定时的推送一批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

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其中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被抠的字眼

专司

抠字眼结果

专司,抠字眼为“专门负责,不再涉及其他事项。”相关例句有:吴玉章 《辛亥革命·暗杀活动的风行》:“至1905年后,这种暗杀活动更为扩大了,同盟会特地组织了一个专司暗杀的部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央企业纪委书记要聚焦主业专司纪检监察》:“据了解,国资委党委已经明确,5月1日前,必须落实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的要求,确保专司纪检监察。”

这种理解就与《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规定稽查局对所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存在矛盾,继而爆发了多起税企诉讼争议。如:辽宁彩票中心诉辽宁地税稽查局案、合肥晨阳公司诉长丰地税稽查局案、华润置地(上海)诉上海国税稽查五局案、以及被最高院提审的广州德发房产诉广州地税稽查一局案等。其中:合肥晨阳公司诉长丰地税稽查局案针对这一争议的几次审判,可谓是你来我往,峰回路转。

对于“职权”的争议成为了企业与稽查局发生诉讼争议的高频关注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案例来看,“稽查局只能查处偷逃骗抗案件”的观点并不是主流观点。但仍有不少人坚持认为《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上述表述存在歧义。

(四):纷乱的清算对象

抠字眼,即在字句上钻研或找错儿。很多人坚持认为从中可以获得无限商机和乐趣。元素说税将在最近不定时的推送一批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

法规原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被抠的字眼

非普通住宅

抠字眼结果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开发产品的分类对清算结果有着重大影响。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对纳税人开发建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业态房屋的,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但对于如何分别核算,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大家对“非普通住宅”这个词抠出了两个结果,一种断句是“非/普通住宅”,一种断句是“非普通/住宅”。持前一观点的认为,普通住宅划归一类,其他都属“非普通住宅”;持后一观点的认为,住宅分为“普通”、“非普通”,非住宅不包含在内,应另归为一类。继而产生了开发产品按两类清算(俗称“二分法”)还是三类清算(俗称“三分法”)的争议。以致在一段时间内,各地口径存在不同,奠定了“土地争执税”的江湖地位。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等文件的下发,以及各地土地增值税相关管理文件的相继颁布,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的三类清算方式目前成为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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