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高新收入占比中“总收入”的界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一直以来,申报过程中对“总收入”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税局、科委各执一词。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这样无疑扩大了总收入的范围,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增加了高新收入占比达标的难度。 六、减少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值,提高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赋值
与现行工作指引相比,四项指标减少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赋值,提高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赋值,体现了对企业综合研发能力要求的提高。四项指标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总体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七、采取定量与定性的双重标准评价知识产权
与现行工作指引相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调整较多,对知识产权评判的标准不再局限于过去量化的指标,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其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等定性指标的考核,对于审查认定更加严谨。同时,还新增了加分项,对于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可酌情加1-2分。 八、丰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考核内容
与现行工作指引相比,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增加了考核的内容,不再局限于企业自身的创新发展,还增加了与社会公众的互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这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同时,明确规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分数的考量内容,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管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