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税分离时点 5月1日营改增,涉及3或4月计息,5月收息的,是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从营业税一直的操作手法看,大的银行一般就照着权责发生制来了,否则调整成本很高,如果有的同志担心未来国税机关来征这块5月达到收入条件的增值税,恐怕也难让人家缴纳二次税款。 这个究其本还是如何界定应税义务时点的问题,对于银行好象还是有网开一面之理解的,即我们征管当中认可其所谓权责发生制之说。 但是如果银行是先收的预收利息(如有),或者一次性收的咨询服务费,但是递延分摊的收入,那这种情形之下,营业税就是达到义务了,如果再开具了人家发票,恐怕更是如此了。 对于一些小贷公司业讲,如果涉及平时是不计息的,5月一次性收了,那小编理解人家这才是真正达到应税收入了,权责发生制只是一个征管方式,不代表就是“合规”的。 存放同业、央行的存款利息 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存放同业本科目核算。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通常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讲,存在银行的款项的利息,自然在其内,如上海税务解读的: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银行当然是可以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的,并不是一定就是拆借、同业往来,所以还是可以借鉴不征税的处理的。 不过我们银行的同志有可能是“偷偷摸摸”进行的“存款”,到底是借还是存,有时没有一个名份,这才是说不清的风险。 票据贴现 依照我们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些口径解释,是认为依照银行的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应税收入,而不是贴现时认为“收到”利息应确认收入,这,如何是好?营改增了,难道营业税的规则要变为增值税的这个规则了吗?是不是就依照待摊进行处理呢,如果我们的国税同志借鉴地税同志的经验,如何是好? 不过要是原来贴现已缴纳营业税的,现在再分摊收入,自然不需要再重复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必须的。 如何操作,可能就先“试点”分摊?! 转贴现 原来地税的同志多有认为转贴现不得扣减上面直贴现时应收的利息,即不得差额,其实人家不是差额,人家就是收到的利息收入的计税,没有什么毛病。但转贴现当下其实仍然面临着无法确认冲减掉直接确认的应收计税的大路,是不是可以尝试未确定就以“取得”的收入计税呢? 理财产品 这里面包括二个层次,一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给客户提供保本或不保本的产品,一个是作为利息、投资收益等处理,一种是作为手续费收入,那这二部分,手续费自然没得说,利息收入等,客户所得的部分,要不要计税,认为银行所具有的人家作为“掮客”的功能,是可以不用并的,即不会认为什么价外费用的概念,但是要不要缴纳呢,要看投资的产品属性进行处理。 还有一种是购买别人的理财产品,比如分保本和不保本(可能有),那如果作为利息收入,是计税为贷款服务,如果不保本的呢,财税[2016]36号没有过多涉及,这如何是好,缴也是不缴呢?认为是转让不?自然需要好好确认一下。 融入资金的成本抵扣问题 这个是没得说了,融入资金是不得抵扣的,这是全行业的问题(除了融资租赁公司差额有突破的味道)。 那有的同志说,营改增了,金融商品转让、融入资金成本,要不要跟人家要专票、要发票,这就别折腾了,没有抵扣,彼此之间要那个做什么,你说同业往来、转贴现,还跟人家上家要一个免税下的普通发票,不是让人烦吗。 表外利息 这部分对于正规的银行来讲,90天是脱离日常会计核算的一个东东,大胆的就照着会计来,不管90天的严格要求,更大胆的是直接冲减90天内的利息计的税,再大胆的呢?估计就是所有收到不的利息全部不作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好象发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就敢给客户后面的意见,小编是不敢,至少让客户决定吧,服务机构建议来做,恐怕风险大大的。 开具发票问题 有抵扣需要的、是一般纳税人的,这两者必备就开吧,还有,不要非一笔笔业务单独开,合并开一张发票行了,节约用纸。 业务促销费用 这种费用,敢要专用发票吗,还是轻轻的要一个普通发票得了,因为也搞不清哪些是真正业务发生的。不过有的人担心税务机关会质疑: 营改增了,为什么你们还要这么多普通发票? 这个就算当下营改增的单位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有的人家就麻烦,就要普通,这也违规吧?所以不要太担心这个。 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免税收入如何确认 这个理论上是说利息收入是人家给的时候,不是象所得税一样是计算权责发生制的免税,所以这就难了。 一是持有到期,这个是按权责发生制先调减?收到时确认? 二是交易性质的,随时要卖,也有计息的,也有不计的,转让时如何计算缴纳,利息收入与投资收益的科目如何平衡呢? 容我在解决方案中说这个事吧。 还有更多问题,下期再讲,如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比例问题,抵债资产的处理问题,客户要求还息人不是借款人时处理,客户要求将借款转到非借款人名下的问题,建筑安装、不动产5月1日付款部分的抵扣问题(前后付款、开具发票易错位),汇总纳税问题(看申请结果),促销的视同销售问题,二季度同时存在营业税与增值税申报的问题,还有价税分离后如何确定银行所得税上冲减利息收入的税的损失问题(总局2010年23号公告),视同销售要不要开发票的问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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