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5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

  其中的帐务处理,有网友认为应该是这样:

  借:营业外支出 17.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再补做一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错误:明显税法上没有视同销售计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新准则视同销售很多已要计主营业务收入了,如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如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计量的,应以账面价值结转。

  也就是说新税法和新准则基本也是趋同的

  视同销售按成本结转只是以前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在要分清况符合条件的是应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的。注意这是和以前会计制度的不同。

  个案来说,因是捐赠应视为没有商业实质,会计上不应作收入。个人认应按成本结转。

  也就是说按准则如何计会计上基本也是明确或有迹可寻的。不是如何计均可的。

  税法上不管你怎么计,都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