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9号公告),针对实操中的部分税务事项进行了明确, 这些规定加强了税企双方征纳税的确定性,保障了税收法规的顺利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建筑业中质押金、保证金的纳税义务时间,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拓展至全国等。 致同观察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对部分跨境应税行为的免税备案手续统一各地执行口径并进一步明确,简化和调整:
针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明确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上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差额缴纳增值税。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拓展至全国
另外69号公告对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规定按照69号公告规定执行 其他关于住宿服务业和旅游服务业的规定 1. 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确认了只要交易是真实发生的,即使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纳税人仍可以以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建议纳税人应准备好相关真实性交易的支持文件以作税务局备查。 2. 将财税36号文中住宿业中未列明的其他情形进行了补充,即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