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含税与不含税计算,原来和我们想的不一样~~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佳军 白智勇 人气: 时间:2016-12-21
摘要:年底到了,对员工来说可以拿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一件很开心的事,企业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含税和不含税奖金。这两种方式的最大区别是发放的奖金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也就是说,前者由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后者是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两种方式不同
 
案例二:我国公民王先生在某银行工作,2011年12月11日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月底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0000元,计算其12月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月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500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500元,剩余495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奖金4125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49500×10%-105=4845元
 
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0元
 
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845+0=4845元
 
案例三:中国公民李某2011年12月份工资4000元,12月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0000元,问李某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50000元按12个月分摊后得出每月奖金为4166.66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0000-555)÷(1-20%)=61806.25元
 
3、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61806.25元按12个月分摊后每个月收入为5150.52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仍然为20%和555元。
 
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1806.25×20%-555=11806.29元。
 
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按上述方法计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现金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分红和年终奖的税负比较
 
    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分红或者发奖金这两种回报方式负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主要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但不同情况下,企业对这两种回报方式负担的税负是不同的。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给大家比较分析一下分红和年终奖的税负。
 
  股东的投入和员工的劳动总要得到回报。公司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既可以采取税后“分红”的方式,又可以选择发放“年终奖”的方式。所谓“分红”,就是公司给股东分配税后利润,并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无任何扣除)。而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则视同工资薪金,按照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税率(3%~45%)和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
 
  对于这两种回报方式,肯定存在税负的高低问题。为此,我们引入“联合税负”的概念:即企业所得税和公司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合计的总税额;同时联合税负与个人税后所得的比率,我们定义为“联合税负率”。同时我们讨论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分红”和“年终奖”各自的联合税负及其联合税负率,分析比较两者的节税效果,帮助公司判断怎么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更好,或者说更省税。
 
  公司如果用“分红”的方式奖励在职自然人股东,就要对这笔“分红”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又因这笔“分红”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这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就属于税后税,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纳税。为了方便讨论,我们首先假定:“分红”是指公司用税后利润给股东进行分配,我们所讨论的都是现金的分配;分红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分红”,分红净额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余额;税前分红数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分红账面数,倒算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的金额。
 
  公司如果用“年终奖”的方式奖励在职自然人股东,为了方便讨论,首先假定:“年终奖”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给员工的奖金,我们所讨论的奖金为现金;年终奖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年终奖净额是指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
 
  需要注意的是,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
 
  案例辅助
 
  案例一:分红案例讨论
 
  老李为某公司的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老李从公司取得“分红”,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拿到手的分红净额为120000元,按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算,这120000元,实际上等于公司分给老李的分红账面数为150000元[120000÷(1-20%)=150000],差额为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30000元(150000×20%=30000),由公司代缴。
 
  因为“分红”的现金都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倒推,这150000元的分红账面数的税前分红数为200000元[150000÷(1-25%)=200000]。由此得到,老李取得的120000元分红净额,公司要承担50000元(200000-150000=50000)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计算,以“分红”方式奖励老李120000元,公司需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80000元(个人所得税30000元+企业所得税50000元)。公司的联合税负率为2/3(80000÷120000)。
 
  因此,为让老李拿到分红净额120000元,公司实际上要支付现金200000元,其中80000元为上交的税款。
 
  案例二:年终奖案例讨论
 
  老张是某公司的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4年12月份老张拿到扣完个人所得税后的年终奖净额120000元,他当月的账面工资额为3000元。按北京地区的最低社保标准计算,企业需要对3000元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1450元,因此老张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1550元(3000-1450)。
 
  根据年终奖净额120000元,估算公司给老张的年终奖账面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9000<年终奖账面数-(工资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12≤35000),判断老张当月适用2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因此,通过年终奖净额倒算(120000=年终奖账面数-{[年终奖账面数-(3500-1550)]×25%-1005}),得到老张拿到的年终奖账面数158177元,其中38177元(158177-120000=38177)是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0000元的年终奖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可以节约30000元(120000×25%)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计算,以“年终奖”方式奖励老张120000元,公司需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9627元(个人所得税38177元+社会保险费1450-企业所得税30000元)。公司的联合税负率约为0.08(9627÷120000)。
 
  对比案例一可以发现,企业以“年终奖”的方式奖励员工比以“分红”的方式奖励员工的联合税负率低。
 
  总结归纳
 
  “年终奖”与“分红”的不同之处在于两点:
 
  一是“年终奖”的发放数额有限制,如果不超标,公司可将“年终奖”视同工资薪金对待,依据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所适用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制的,从3%到45%,各档税率所带来的纳税成本存在差异。
 
  回报员工时选择“分红”的方式还是“年终奖”的方式,还需要企业的财税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分析。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分红和发放年终奖的税负比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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