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06-28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称《通知》),现将销售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解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称《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用于农产品抵扣的销售发票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销售发票和《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同时,废止了与现行制度规定不相符的相关文件。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